成都私人調查推薦案例:
日常生活中,人們常用“情人”、“小蜜”、“二奶”等來稱呼第三者。第三者的存在形式基本有三種:第一種是以通奸、婚外情的形式與異性偶爾發生性關系;第二種是以夫妻身份不以穩定的方式持續共同生活的同居形式;第三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形式;重婚的形式。
在這三種形式中,重婚是犯罪行為,應當受到刑事處罰;而“同居配偶”則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,在法院判決離婚合法的案件中,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。如果偶爾與異性發生婚外性行為,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。但如果離婚是因通奸而起,無過錯方證據充分的,另一方承擔過錯責任,無過錯方可以適當分割更多財產?!睹穹ǖ洹分袥]有通奸、婚外性行為的概念,法律并不禁止通奸,這是道德調整的范疇。
以夫妻名義重婚罪認定及取證難度大
重婚要求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且必須具備外在特征:比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、購買和租賃住房、舉辦婚禮等。只要當事人沒有暴露夫妻身份,就不構成重婚。更具體地說,如果丈夫與第三者取得結婚證,這是確鑿的證據;如果與第三者同居,向他人介紹自己是“夫妻”,以夫妻名義出行聚會,那么鄰居、親朋好友的證言也能發揮很大作用。如果男方與第三者育有孩子,醫院記錄顯示男方是孩子的父親,那么這也是重要的證據。但如果記錄僅基于女方的陳述,或者與男方完全沒有聯系,那么單憑育有孩子的證據就“薄弱”。
一名業余“女偵探”自稱,花了四年時間走遍大街小巷,終于查出丈夫有情婦并生下孩子。為了拍下“奸夫淫婦”和他們的“全家?!?,她背著相機日夜兼程幾個月,卻依然一無所獲,取證也遭遇阻礙。物業公司為保護業主隱私守口如瓶,鄰居們也怕惹上麻煩,不愿插手別人家務事?,F實生活中,由于取證難度大,重婚案件中當事人自行起訴和舉證的成功率很低。近年來,北京法院系統審理的重婚案件少之又少。
如果你發現一個通奸者在床上,很難證明同居
當夫妻一方有外遇而離婚時,另一方為了心理平衡,一定會想盡一切辦法獲取對方“不忠”的證據,以求在離婚過程中獲得心理安慰,并最大限度爭取分割財產的權利,從而順利離婚。于是,北京、上海、廣州、深圳等各大城市便涌現出各種名目的偵探社、調查公司。當事人抱著“抓奸取證”的心態,不擇手段、不計代價。那么,好不容易獲得的“證據”在離婚訴訟中到底有多重要呢?
從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審判案例來看,即便有“困在床上”的直接證據,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賠償精神損害賠償。
我國民法典僅規定,需符合重婚罪;配偶與他人同居;家庭暴力;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四個條件,方可離婚。只有無辜一方才有權請求賠償。僅憑一兩張“被困在床上”的照片,只能證明配偶一方與第三者有婚外情,即婚外性行為,難以證明其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,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“重婚罪”或“重婚罪”或“重婚罪”。加上“已婚者與他人同居”這一條件,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支持的可能性不大。
律師提醒,婚外情取證一直比較困難,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證據,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他人包括第三人的隱私,否則取證就是違法的。
【本文相關法律依據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
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向人民法院反訴,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。
第二條
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條件和法律后果,鼓勵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、全面、準確、誠實提供證據。
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,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63條
證據包括:
?。ㄒ唬┊斒氯说年愂?;
?。?)書面證據;
?。?)物證;
?。ㄋ模┮纛l、視頻資料;
?。?)電子數據;
?。?)證人證言;
?。ㄆ撸<乙庖?;
?。?)檢查記錄。
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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